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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引纠纷 公正判决解难题

作者: 胡德光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3-08-16 09:28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被告大义某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张某殴打行为成立,丁某因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学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义某中学承担原告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份额,即4463.9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某中学对丁某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赔偿第三人损失50%份额4463.91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据被告学校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被告学校多次对学生强调严禁斗殴、群殴,教育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该班班主任也多次在班会上要求学生不准打架斗殴、杜绝打架、骂人,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可以认定被告学校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被告学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原告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闹受伤,造成损失,原告张某应当承担损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应当负责?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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